[1]彭君.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可诉性及其程度[J].长江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,2012,(09):0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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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可诉性及其程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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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长江大学学报》(社会科学版)[ISSN:1006-6977/CN:61-1281/TN]

卷:
期数:
2012年09期
页码:
0
栏目:
出版日期:
2012-09-30

文章信息/Info

作者:
彭君;
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系;
关键词:
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受职业教育权可诉性
摘要:
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,包括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在内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。由于法律文本从未考虑实施这些法律的手段,特别是诉讼途径和机制,使司法对职业教育法律的适用性不强,最终造成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可诉性低下。对此,应该在法律、法规中明确告知公民有权提起诉讼的条款;增加行政权的行使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。经由申诉或者司法程序,可以有效地实现对受教育权、受职业教育权权利的救济,正是在这个意义上,职业教育法律的可诉性按其发展的程度可以分为两类:可申诉性和可司法性。

备注/Memo

备注/Memo:
基金: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资助项目(bgzyky201240)产出论文
更新日期/Last Update: 2012-09-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