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1]方印 高赟 唐德龙.回族聚居社区作为灾前预防管理试点区域可行性探究[J].长江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,2017,(05):86-89.
 [J].SAMSON,2017,(05):86-89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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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族聚居社区作为灾前预防管理试点区域可行性探究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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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长江大学学报》(社会科学版)[ISSN:1006-6977/CN:61-1281/TN]

卷:
期数:
2017年05期
页码:
86-89
栏目:
法学研究
出版日期:
2017-10-25

文章信息/Info

文章编号:
1673-1395(2017)05-0086-04
作者:
方印1 高赟2 唐德龙3
(1.贵州大学法学院,贵州贵阳550025;2.贵州大学历史与民族文化学院,贵州贵阳550025; 3.贵州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,贵州贵阳550001)
关键词:
回族社区灾前管理防灾减灾参与式试点立法建议
分类号:
D669.3;D633
文献标志码:
A
摘要:
灾前预防管理工作是灾前预防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将回族聚居社区作为试点 区域,开展灾前预防管理,可以在前期迅速获取经验及数据,为推广至全国打下基础。回族聚居社 区推广灾前预防管理在时间、场地、人员三方面具有条件优势,在互助文化盛行、教义文化支持、灾 害认知模式三方面具有文化优势。回族聚居社区适合开展灾前预防管理工作,是灾前预防体系建 设实践操作中应当首先考虑的试点区域。

参考文献/References:

[1]闵焦.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防震减灾科普工作[N].中国民族 报,2016-01-19(01). [2]叶宏,王健,张建.“社区灾害管理”的本土化策略———以西部民族 地区为例[J].西南民族大学学报(人文社科版),2012(6). [3]方印.中国防灾减灾基本法立法问题研究[M].北京:人民法院出 版社,2016. [4]王金元.政府与民间应对灾害方式的差异分析———以贵州东南部 雷山县“5.27”特大洪灾为例[J].贵州民族研究,2016(9). [5]崔永东.预防灾害法制的基本理论及相关立法问题研究[J].法治 研究,2013(9). [6]方印.灾害法学基本问题思考[J].法治研究,2014(1).

备注/Memo

备注/Memo:
收稿日期:2017 06 10 基金项目:中国地震局课题(2016-01);贵州大学人文社科学术创新团队建设项目(GDT2017003) 第一作者简介:方印(1969-),男,贵州瓮安人,教授,主要从事民法、环境与资源法、防灾减灾法研究。
更新日期/Last Update: 2018-01-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