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1]刘秋菊 李华成.私募基金对赌协议法律适用困境与出路[J].长江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,2018,(04):63-65.
 [J].SAMSON,2018,(04):63-65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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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募基金对赌协议法律适用困境与出路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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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长江大学学报》(社会科学版)[ISSN:1006-6977/CN:61-1281/TN]

卷:
期数:
2018年04期
页码:
63-65
栏目:
法学研究
出版日期:
2018-08-25

文章信息/Info

文章编号:
1673-1395(2018)04-0063-03
作者:
刘秋菊 李华成
(长江大学 法学院,湖北 荆州 434023)
关键词:
对赌协议法律适用困境出路
分类号:
D922.287
文献标志码:
A
摘要:
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用的一种投资工具,当投资方对融资方的财务数据和 增长速度存有疑问时,通过制定双方统一接受和认可的企业期望的盈利水准和触发机制,来防范难 以预测的盈利能力风险。目前,对赌协议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通常表现为可转换优先股、可转换 债券、浮动股权比例条款和反稀释条款等形式。对赌协议适用的前提是投融资双方意思自治、共同 协商,但当前我国证监会要求企业在上市前清理对赌条款,由此,对赌协议的适用在理论和实践层 面均引发广泛争议。对赌协议适用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仍不完善,使股权转让和创业企业适用受 到限制。应当从完善对赌协议相关配套法律法规,合理设置对赌指标与标准,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 管理能力,合理把握退出对赌协议的时机等四个角度探寻对赌协议适用的出路。

参考文献/References:

[1]吴伟.对赌协议的法律分析[D].中国社会科学院,2013. [2]李锁永.私募股权投资中“对赌协议”风险与控制研究[D].安徽大 学,2017. [3]陆松.对赌协议的法律内涵界定及其展望[J].山西青年,2017(8). [4]陈朝毅.“对赌协议”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[D].中国政法 大学,2017. [5]陈松.对赌协议的法律适用及风险防范研究[D].西南政法大学, 2016.

备注/Memo

备注/Memo:
收稿日期:2018 03 10 基金项目: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(17YJA820024);荆州市2016年软科学项目(2016AD50-8) 第一作者简介:刘秋菊(1991-),女,河南信阳人,硕士研究生。 通信作者:李华成(1980-),男,湖北老河口人,副教授,博士,主要从事国际法和文化政策法规研究,E-mail:26250586@ qq.com。
更新日期/Last Update: 2018-11-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