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1]徐孟.论航空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[J].长江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,2017,(02):66-70.
 [J].SAMSON,2017,(02):66-70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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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航空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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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长江大学学报》(社会科学版)[ISSN:1006-6977/CN:61-1281/TN]

卷:
期数:
2017年02期
页码:
66-70
栏目:
法学研究
出版日期:
2017-04-25

文章信息/Info

文章编号:
1673-1395(2017)02-0066-05
作者:
徐孟
(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,湖北武汉430079)
关键词:
强制缔约义务公共运输承运人合同法
分类号:
D920.5;D923.6
文献标志码:
A
摘要:
从法律规定、提供服务的方式和所使用资源的性质这三方面来看,航空公司是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,依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负有强制缔约义务。但与此同时,航空公司还有保障飞行安全的义务。所以,只有当旅客、托运人的要求是“通常、合理”时,航空公司才不得拒绝运输。如果航空公司违反了强制缔约义务,所应承担的责任既不是违约责任,也不是侵权责任,而应该是缔约过失责任。

参考文献/References:

[1]廖丰.民航局回应春秋航空“黑名单”:不干涉乘客恰当维权[N].京华时报,2012-07-21(3).[2]颜斐.航空黑名单第一案原告:将穷尽法律手段维权到底[N].北京晨报,2012-06-25(2).[3]刁伟民.航空旅客“黑名单”的法律分析[J].法学杂志,2012(7).[4]朱岩.强制缔约制度研究[J].清华法学,2012(5).[5]王泽鉴.债法原理[M].北京: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,2001.[6]陈自强.民法讲义I———契约之成立与生效[M].北京:法律出版社,2002.[7]蔡峰.民航承运人可以基于安全事由拒载乘客[J].人民司法,2012(18).[8]虞露洁.航空旅客“黑名单”法律问题探析[D].华东政法大学,2015.[9]蒋飞.公共运输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研究[D].西南政法大学,2013.

备注/Memo

备注/Memo:
收稿日期:2017 01 10基金项目: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(14YJC640003)作者简介:徐孟(1988-),男,湖北荆州人,硕士研究生。
更新日期/Last Update: 2017-12-26